作者:斯特恩(Kenneth Stern)
本文是作者於2019年為英國《衛報》撰寫的評論文章。因近日以哈戰事、美國校園示威,以及美國眾議院通過新的「反猶」法案等,普世社會再次對何謂「反猶」產生討論和關注。本網在徵得作者同意後,將此文翻譯成中文刊登。
15年前,我以美國猶太委員會(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反猶主義專家的身分,成為日後被稱為「反猶主義的現行定義」(working definition of antisemitism)之主要起草人。當時制定該定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歐洲的數據收集者知道應包括甚麼、排除甚麼,以便更有效地對反猶問題進行長期及跨國監察。
在制定該定義時,我們從未想過它會成為界定校園仇恨言論的守則,然而這卻是特朗普本週簽發的行政命令的實際效果。這項命令侵犯學術及言論自由,不但傷害支持巴勒斯坦的活躍分子,亦傷害猶太裔學生及教職員,以至學術界本身。
行政命令的問題並非在於猶太學生將可根據《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六章獲得保障。教育部早在2010年已明確表示,猶太人、錫克教徒和穆斯林(作為族群身分)可以根據該條款對恐嚇、騷擾及歧視行為作出投訴。我支持這一做法,並曾在猶太高中生遭遇霸凌,甚至被踢之時,成功為他們提出申訴(那時曾發生「踢猶日」[Kick a Jew Day])。
但自2010年開始,右翼猶太團體將「現行定義」——其中有些關乎以色列國的例子(例如要求猶太人對以國的行為承擔集體責任;否定猶太人的民族自決權)——在《民權法案》第六章的案件中作為武器。雖然他們有些指控是關乎行為,然而大多數的投訴卻是針對講員、讀本及抗議活動,指他們違反「反猶」定義。當這些案件全部敗訴後,這些團體就要求加州大學在校園採納該定義。當他們失敗後,就找國會幫手,當有關行動在國會停滯不前,他們就去找總統。
支持行政命令的人——如美國錫安主義組織(Zionist Organization of America)——明確表示,他們認為應用該定義時「涵蓋了……巴勒斯坦正義學生聯盟(Students for Justice in Palestine)經常推動的許多反猶暴行,包括……呼籲「起義」(及)妖魔化以色列國」。儘管我並不認同學生聯盟,它卻有權發出「呼籲」。這叫言論自由。
假若你認為這跟壓制政治言論無關,那我們可以思考類似的例子。在評估《民權法案》第六章的案件時,並沒有任何反對黑人的種族主義定義具有法律效力。假若你要擬定有關定義,你會把反對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包括在內嗎?反對拆除美利堅聯盟國(Confederate)的雕像又如何?
總統女婿兼白宮高級顧問庫什納在《紐約時報》上寫道,該定義「明確(表明)反錫安主義就是反猶主義」。我是一名錫安主義者。但在以探索求知為目標的大學校園,反錫安主義者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我猜想,如果庫什納或我來自1948年失去家園的巴勒斯坦家庭,我們應該會對錫安主義有另一種看法,但這不代表我們想要詆毀猶太人或認為他們謀害人類。此外,猶太人之間亦有爭論,猶太人是否必須支持錫安主義的問題。我不知道這個爭論會否有最終答案,但當政府如現在般為我們製定答案,所有猶太人都應感到恐懼。
行政命令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為了在幾宗《民權法案》第六章的案件增加成功起訴的機會,而是為了製造蟬寒效應。美國錫安主義組織及其它團體會以此追擊他們不認同的政治言論,要脅提出訴訟。我擔心管理校園的人今後會有強大動機,因害怕被起訴而去壓制,或至少譴責政治言論。我擔心那些可以同時講授19世紀波蘭猶太人生活或現代以色列的教職員,很可能會選擇前者這一相對安全的選項。我擔心支持以國的猶太學生和團體,會背上利用國家機器打壓政治對手的罵名,儘管他們有時在親以講員被針對時作出的投訴合理。
反猶主義是確然存在的問題,但太多時,不論是政治右派還是左派,當某人對以色列國持有「正確」觀點的時候,人們往往就會視而不見。回看歷史,當領袖鼓吹人民作「敵」、「我」之分,當民主制度和規範(如言論自由)的完整性受到攻擊時,反猶主義就最容易興盛。
當特朗普簽署行政命令時,在場的猶太裔官員沒有向令親以猶太人不寒而栗的言論潑冷水,或對一而再再而三提及帶有反猶色彩的陰謀論的總統提出最溫和的批評(如果有的話),亦沒有提醒他:去年當他妖化移民並稱他們為「入侵者」時,鮑爾斯(Robert Bowers)是因認為猶太人是棕色人種「入侵」的幕後黑手,是傷害白人陰謀的成員之一,而走進匹茲堡一間猶太教堂殺死了我們十一位同胞?
斯特恩是巴德仇恨研究中心(Bard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ate)主任及《衝突之上的衝突:以巴校園辯論》(The Conflict Over the Conflict: The Israel/Palestine Campus Debate)一書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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