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珀利格(Arie Perliger,麻省大學洛厄爾分校安全研究主任暨犯罪學與司法研究教授)
在將近八十年歷史中,以色列國只執行過一次經法院批准的死刑:納粹大屠殺的主策劃人艾希曼(Adolf Eichmann)。
然而,以色列國會在2026年3月30日通過的法案,已將克制拋諸腦後。
絞刑現已成為某些罪行的「預設刑罰」——但只適用於巴勒斯坦人。
該法案構建兩條不同的司法道路。首先,在以色列民法體制中,若被控殺人者之目的是「否定以色列國存在」時,就可判處死刑。與此同時,在西岸佔領區的軍事法庭,就必須對被歸類為恐怖主義的殺戮判處死刑,只有在未有說明的「特殊情況」下,才可判處終身監禁。
法案亦指令軍事法庭下的死刑必須在九十日內執行(譯按:預設為九十天,個別情況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該法案以六十二票對四十八票獲得通過,執政聯盟中的所有主要政黨都投贊成票。
此舉進一步鞏固了法律雙標:在這體系中,西岸巴勒斯坦人只會在入罪率約96%、主要依賴脅迫手段取得證供的軍事法庭審判。
作為研究以色列政治暴力及極端主義超過廿年的人,我相信若僅將這項法案視為以巴衝突中的一環,就會見樹不見林。相反地,死刑法之通過,最應被理解為種族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在國家管治上之鞏固、對國家權力的制度限制之持續侵蝕,以及用法律極力針對巴勒斯坦人的報復政策之一環。
制度被擄的歷史脈絡
法案支持者強調所謂的阻嚇成效,以及可以防止以不受歡迎,用已入罪的巴人恐怖分子交換以色列人質。在2011年換取沙利特(Gilad Shalit)的協議中,以方釋放了超過一千名巴勒斯坦囚犯去交換一名以色列士兵——被釋放者包括後來策劃2023年10月7日襲擊,哈馬斯的辛瓦爾(Yahya Sinwar)。
然而,一些資深以色列安全官員——包括以色列國防軍和情報機構「辛貝特」(Shin Bet,以色列國家安全局)的代表——反駁這種說法,他們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死刑能制止恐怖主義。
撇開效果不談,死刑法並非憑空出現。它是數十年來政治發展的結果,曾處於社會邊緣的殖民者運動,已經演變成主導力量,影響著以色列國的管治機制。
當現任總理內塔尼亞胡的右翼政黨利庫德集團(Likud)於1977年首次執政時,西岸佔領區的殖民區就在以色列法律中變成合法。自此之後,儘管殖民區根據國際法仍屬非法,卻一直迅速擴張。
殖民者現在佔以色列人口約6%,但他們的政治影響力遠超其人口比例。殖民者及跟殖民者結盟的公眾人物,已重塑了制度版圖,在軍方領導、政府部門及政黨初選中取得策略性進展。
執政聯盟中,有部長明確支持殖民者及種族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其中最著名的是財政部長斯莫特里奇(Bezalel Smotrich)及國家安全部長本格維爾(Itamar Ben-Gvir)。
他們的意識形態,主張猶太人支配包括西岸在內的整個巴勒斯坦地,又認為跟巴勒斯坦人在領土上妥協屬政治及神學不可。
內塔尼亞胡聯盟中有這些跟殖民運動關係如此緊密的人,意味針對巴勒斯坦人的暴力實際上已被視為正當的國家政策。事實上,在過去兩年,西岸的殖民者暴力已升至前所未有的水平。
斯莫特里奇已將民政事務局(Civil Administration,隸屬以軍的西岸管治機構)的控制權從軍方轉移到財政部,削弱了對殖民區擴張的體制制衡。與此同時,本格維爾就簽發了超過十萬張新槍牌,賦予殖民者優先使用槍械的權利,並開始將警隊轉變為具侵略性、針對巴勒斯坦人的執法機構。
透過這些行動,國家安全機器跟殖民者激進主義之間的界線,已變得難以分辨。
報復政治
這就是死刑法規運作的背景。死刑向來是以國刑法之一,但除了1962年的艾希曼案外,卻從未被實際執行。這是出於自願:以色列國在建國後的漫長歲月中,一直希望展現基於法治的民主、現代國家形象。
從阻嚇到報復之轉向,反映了宗教民族主義的世界觀——我認為這種世界觀現正主宰以色列國的管治。它建基於宗教錫安主義——有大約兩成的以色列猶太人信奉——的某一流派,將以色列建國及隨後的軍事勝利,解釋為上帝的救贖過程。
在這意識形態中,西岸不是被佔領的巴人領土,而是《聖經》中的猶大及撒馬利亞之核心地帶——猶太人對這片土地有永不變更、上帝賜予的主權。
追隨者相信,要加速這救贖過程,需要徹底的軍事統治,及有系統地否定巴勒斯坦人的建國願望。
這種神學觀幾乎沒有為此前的安全主義主張的克制留有餘地。相反地,巴勒斯坦人被視為必須被消滅的存在性障礙。
在此背景下,死刑不再僅僅是刑事司法的工具,而是對至高無上權力的宣示——國家藉此工具來履行其神聖使命。
民主倒退
法案的最大影響,也許是它將隱藏之事明確顯露。
在被佔領土上,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之間有並行的法律制度,並非新事。它一直是以色列自1967年以來對西岸控制的結構性特徵。
然而,死刑法前所未有地將這種雙標正式化。
這種正式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將含糊其詞的說法表露無遺——長久以來,以色列官員聲稱在其管轄下的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比較專制主義的學者向來將嚴厲刑事處罰的選擇性應用,視為不自由管治的標誌。以色列國的案例提供了特別有用的範例:當國家為自己公民維持民主體制之時,同時對被支配之民實施見強硬的制度。
死刑法加深了這一矛盾,將以色列國進一步推向分析家所描述的民主倒退之中。很明顯的是,死刑法代表的,不只是有關死刑的政策選項。
